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總則篇 撤銷權的時效 撤銷權的時效 Q:撤銷權的時效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Share this : 其他QA 離於時效之票據,執票人是否可向發票人請求清償?-票據上之利益償還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代物清償PART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 夫妻間是否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何謂現物要約 我撞傷人了,要如何賠償?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