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訴訟 何謂共有部分? 何謂共有部分? Q:何謂共有部分? A: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在構造上和使用上都不具獨立性。 所謂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例如公共樓梯間、走廊、屋頂、外牆等,而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則例如消防設備、水塔、機房等。 另外為了發揮物盡其用之目的,民法第799條第3項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Share this : 其他QA 個別變更的都市計畫是不是行政處分? 新聞記者刊登性愛偷拍影片中衣著完整時之截圖,會成立犯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恐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是否包含「偽證罪」? 解釋契約應依當事人真意,不可拘泥於文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 何謂加重誹謗罪?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