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命令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訴願應於幾日內提起? 何謂公務侵占罪? 禁止結婚之親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87號】 公平法院理念-法官獨立性原則 誹謗罪之行為人有無獲得緩起訴之可能?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