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非訟事件 支付命令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違章建築能否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能否立遺囑給私生子留遺產? 自白或自首? 境外犯罪管轄權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