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不動產建築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雇傭vs委任傻傻分不清楚?-契約性質應實質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何謂行政罰? 何謂侵占罪? 贈與不動產需要公證嗎? 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