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行政處分的補正 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 第三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企業經營者能事先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嗎?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