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租賃篇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何謂行政契約的「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A:當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訂立行政契約時,依據「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雙方在履行義務時,若是對於彼此間的義務有所爭執,行政機關只能用行政契約的形式來達成其行政目的,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時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處分的方式來要求人民履約,此為避免行政機關以平等的地位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後,又再改成以高權的地位來要求人民履約。 Share this : 其他QA 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加重事由─對公務機關 何謂區分所有權? 保險契約之成立 死因贈與和遺贈的分別(法務部74年10月9日法律字第12405號函釋) 何謂船舶所有人限制責任?其標的為何?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