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委任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湮滅證據罪? 債務承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 店員找錯錢,客人未告知返還是否成立詐欺? 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何謂據稱條款?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