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於去年10月曾發生一名長榮航空空服員因發燒、強忍身體不適抱病值勤,返台後住院 16 天即不幸離世的消息,引發了強烈的社會關注。在這次事件後,勞動部不僅對長榮航空開罰逾百萬元,也於12月9日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並於今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希望能透過勞工請假新制的實施,減少勞工因擔心被扣全勤、考績變差而抱病上班,避免類似長榮空服員的憾事再次發生。
這次的修法可以分為三大重點:
一、10天病假保障,雇主禁止有任何不利處分:
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只要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合計未超過 10 天,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的修法理由認為:實務上常發生勞工因雇主規範請病假,衍生後續可能的不利益,造成不敢提出病假請求,發生多起勞工帶病上班造成個人健康損害、影響職場安全及工作場所其他勞動者可能遭傳染等風險。因此在聽取勞雇團體各方意見後,兼顧勞工合理健康維護、雇主合理管理權,增訂員工在一年內請病假只要不超過10天,雇主都不能有任何不利處分。
2.什麼是「不利處分」?
(1)法令有特別規定的,就不算是「不利處分」:
例如每年30天內的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全勤奬金可按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詳下述)、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平法第14條2項)、安胎假薪資減半或不發給工資(性平法第15條3項)。
(2)除了上方法令特別規定的情況外,勞動部立法理由也有列舉不利處分的案例:
解僱、降調、減薪,及其他損害員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立法目的就是在避免雇主以其管理權,對勞工請病假給予差別對待,而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而帶病上班。
如果雇主在員工請病假後有任何不利處分的行為,只要員工提出檢舉,經各縣市勞工局認定確實屬於不利處分,公司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的規定,依第79條規定,將會面臨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處分。
二、雇主要否認有「不利處分」的行為,應拿出證據:
可以預期這是新制上路後,將來實務執行上最讓雇主頭痛的地方。
立法理由的考量是,如果員工請病假後,認為受到雇主的不利處分,此時要求員工一個人頂著主管、同事的壓力,自己蒐集證據、證明因病假而受到公司不利處分,冒著可能檢舉不成立後,在公司內可能遭受更不利對待的風險,那規定「禁止雇主因員工病假而給予不利處分」的立法目的就形同空談了。
因此,《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第2項明文規定員工請病假後如果認為有受到任何不利處分而提出申訴,勞工局調查時,員工不用舉證,而是雇主必須證明「不利處分」與「員工請普通傷病假」間,沒有任何關係。
雇主必須想辦法證明某項處分(例如考績丙等、調職、年終獎金不如其他同事)是因為該位員工的「工作能力、態度或績效」確實不佳,而與他請哪幾天的病假完全無關。如果拿不出具體的證據(如平常工作表現紀錄、獎懲紀錄、對話訪談紀錄等),雇主即可能面臨2萬以上、100萬以下的行政處罰。
這也代表雇主之後打考績、進行任何處分都要更加嚴謹了,畢竟人會生病、員工難免會請病假,而「不利處分」的解釋範圍又是包山包海,任何處分都有被解釋為「不利」的空間。至於各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將來如何認定為「不利」、如何避免良善的制度被濫用,就是之後實務執行上的難題了。
三、「請一天病假,扣當月全勤」的管理措施將被視為違法:
長期以來許多公司規定「請一天病假,當月 3000 元全勤就沒了」,這樣的管理措施在今年新制上路後,將被視為違法。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普通病假的全勤獎金扣發,必須「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立法理由指出:這是為了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其全數之全勤獎金,造成勞工因恐懼而不敢請病假,不僅影響勞工個人健康,亦可能增加感染風險,影響整個職場環境。
舉例來說,若全勤獎金是 3000 元,員工該月請 1 天病假,雇主最多只能扣除 1/30(即 100 元),如果一次扣除3000元,雇主就會違反勞基法第43條,將面臨2萬以上、100萬以下的行政罰鍰。
另外要提醒的是,在本次修法前,原本《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即有規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的情形,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在修法後還是維持原規定。因此如果員工請這一種病假,全勤獎金就不是按比例計算,而是完全不能扣。
四、面對不斷更新、越趨向保障勞方的勞動法令,雇主更應該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客觀的考核紀錄:
不要再憑「印象」打考績。當員工績效不佳時,應有具體的事實紀錄(如客訴紀錄、主管溝通訪談紀錄、品質不佳的報表)。這樣當員工因病假爭議提出申訴時,公司才有證據證明處分的合理性。
2.更新工作規則與請假系統:
確保薪資系統已更新為「病假全勤按比例扣除」,避免因直接扣發全額全勤獎金,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及遭受主管機關處罰的風險。
3.合理要求證明文件:
雖然法律保障勞工,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雇主仍保有確認請假事由正當性的權利。實務上做法,雇主可制定詳細工作規則,明定請假程序、請假時應提出的證明文件(如就醫證明)。要特別提醒的是,員工提出證明文件後,只要事由正當且合理,雇主就必須依法給假,沒有拒絕的權利。
五、結語:
在去年10月長榮空服員因抱病值勤而不幸離世的事件後,勞動部便立即針對有關病假的管理措施、全勤獎金制度做出修正,希望能透過勞工請假新制的實施,減少勞工因擔心被扣全勤、考績變差而抱病上班,避免類似長榮空服員的憾事再次發生。若企業忽視新法規仍沿用舊有做法,即很可能面臨勞動檢查及罰鍰損失。建議雇主儘早檢視並調整內部制度與請假流程,讓管理方式跟上法令變動,才能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同時,也降低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