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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引用交通部相關會議紀錄與裁決所報告指出,採證照片清楚顯示該名騎士在紅燈亮起後,先下車牽車越過停止線完成右轉,隨即又跨上機車騎乘離去。並在判決書中明確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行經」交岔路口,定義在於「控制車輛行進」。無論是以引擎動力行駛,或是以人力推拉牽引,只要車輛在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進入路口,就屬於違規。
紅燈管制的目的在於保護綠燈向的車流與行人安全。若容許騎士透過「下車牽車」的方式通過路口,將導致號誌管制功能蕩然無存,嚴重威脅交通安全。
法官強調,這類「下車牽車」再騎走的模式屬於連續交通行為,其本質就是為了規避紅燈。裁決結果之程序與法源依據均無違誤,最終駁回本案訴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