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修法新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返回列表 【修法新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03-29 修法動態 立法院於日前審查「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住戶絕大多數共識,並有完善都更審議與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放寬容積獎勵,以此提高民眾、業者參與重建的意願。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正是結合建築法第81條 精神,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拆除重建的共識下,並踐行都市更新各階段的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審議等公開、完整程序後,已確保更新後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於計畫核定後,得免除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 拆除前的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先行拆除,同時搭配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措施,加速都市更新進程。 本文資訊來源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6142.00 新聞來源 法學小辭典 建築法第81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擷取前段部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0-10-13 簡談證人們的拒絕證言權 2019-09-20 司法院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重大商業案件交由商業法院審理 2019-04-30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三讀,強化勞工退休金權益及派遣勞工工作穩定與工資安全 2019-03-28 違約金債權時效怎麼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2018-10-15 票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債權當然消滅。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